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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案
来源:李大兴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8-27
浏览量:438

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案


杨某与被告兴*公司借款纠纷案委托陆加航律师和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。接受委托后,我们仔细研究了案情,搜集了相关证据。在此基础上,写好了起诉状,到法院立了案。2008411日,此案在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。

在法庭辩论阶段,我们发表了代理意见,观点如下:一、原告借钱给被告的事实清楚,各种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,足以认定。

原告分别于2003117日和425日借给被告30万元和120万元合计150万元的事实十分清楚,且有双方签订的《抵押借款合同书》、公证机关出具的《公证书》、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《房屋他项权利证书》、双方续签的展期六个月的《房产抵押借款合同》以及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《(2006)海中法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》等为证。以上所有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,清楚无误地表明:原告杨某系债权人,被告兴*公司为债务人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九条,以上事实足以认定,法院理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二、被告否认第二笔借款,却拿不出任何有效的反驳证据,这更进一步说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属实。被告承认第一笔借款,否认第二笔借款,举出的三个证据要么缺乏关联性,要么缺乏有效性,法庭当庭不予认定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七十二条: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,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,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。

对方提出的反驳意见是,前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,已被湖南的检察机关立案通缉。董某华系个人行为,与公司无关。董将这笔钱打进了其个人帐户,公司没有见到这笔钱。双方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已被中院判定为无效。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。

我们对他们的观点一一进行了反驳。根据最新司法解释,即使是事情本身涉嫌犯罪的,如果刑事案件是否定罪不影响民事案件裁判结果的,也可以刑事和民事同时进行。董是被告的总经理,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。董拿到了钱,就代表公司拿到了钱。判决书只是判决双方之间的抵押条款无效,没有否定借款的效力,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。原告为主张债权,要回欠款,采取了各种方法,根本没有怠于行使债权。原告在债权到期前在报纸上发了催欠通知,根本没有超过诉讼时效。

辩论进行了二个回合,双方没有什么新的观点,法庭辩论结束。接着,双方进行了最后陈述,庭审结束。

此案一审判决下来后,我们胜诉,但一审法院并未完全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,对利息部分算得不是很合理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,我们在得知被告上诉之后,也提出了上诉。二审法院经过审理,认为在一审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。因此,裁定发回重审。

目前,此案正在重审的审理过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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