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大兴律师主页
李大兴律师李大兴律师
138-7669-5316
留言咨询
李大兴律师亲办案例
开发商逾期交房 买受人退房退款
来源:李大兴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4-10
浏览量:4442

开发商逾期交房 买受人解除合同

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

案情

委托人杨×良先生与开发商××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。合同签订后,委托人如约向开发商交齐全部房款749382元并税费28920元,但开发商违约,未如期交房。根据合同规定,委托人提出退房,开发商未予理睬。多次交涉无果后,委托人委托律师处理。

过程及结果

接受委托后,律师首先向开发商发一律师函,通知对方解除合同。紧接着,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。法院受案后几天,律师就接到了开发商集团公司法规处打来的电话,要求协商解决。在约定的时间里,集团公司法规处的法务人员一行数人来到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,双方进行了协商,最后达成了协议。协议的内容是,开发商满足委托人的所有诉讼请求,委托人撤诉,只要法院下达撤诉裁定书,开发商就办理付款手续,只是双方所签协议要对外保密。律师依照协议履行,在申请撤诉的当天就拿到了法院的裁定书。遗憾的是,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里,并没有将钱打到委托人的帐户。律师一再催促,开发商说公司大、程序复杂,要一步一步走,已经几个人批过了,还得等最后一个领导批,此人出国未归,还得耐心等待。委托人着急了,亲自从山东跑到海南。无奈之下,律师带着委托人直接闯进开发商集团公司总部门禁森严的办公大楼。集团公司法规处的老总接待了律师一行,并当即给开发商公司的老总去电话。下午上班时间一到,钱就打到了帐上,委托人满意而归。

附:1、律师函;

2、起诉书;

3、撤诉申请书;

4、退费申请书。

海 南 新 概 念 律 师 事 务 所


琼新律函字(2011)第86

致:××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

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杨×良先生的委托,指派本律师代为通知和交涉如下事宜:

一、委托人于20101128日与贵司签订了一份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,合同约定:贵司将万宁兴隆×××酒店五期第91单元的5881号房出售给委托人,房屋价款总金额794382元(大写柒拾玖万肆仟叁佰捌拾贰元整),贵司应当在2011531日前向委托人交付该商品房。

二、合同签订后,委托人如约向贵司交纳了全部房款并应要求另外交纳了税费28920元(大写贰万捌仟玖佰贰拾元整),但贵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。

三、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,委托人决定退房,请贵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委托人房款、税费并支付违约金,三项合计847133.46元(大写捌拾肆万柒仟壹佰叁拾叁元肆角陆分)。

顺颂

商祺!

律师:李大兴

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

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

附:1委托人账号:开户行: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

账号:4682035320×××

户名:杨×良

2、律师联系电话:13876695316

民事起诉状

原告:(略)

被告:××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

住址:海南省万宁×××大酒店30

法定代表人:李×国,总经理。

诉讼请求:

1、判令解除原、被告双方所签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;

2、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款794382元、税费28920元和支付违

约金23831.46元,以上三项合计共847133.46元;

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
事实和理由:

20101128日,原、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。该合同约定:被告将万宁兴隆×××酒店五期第91单元的5881号房出售给原告,房屋价款总金额794382元(大写柒拾玖万肆仟叁佰捌拾贰元整),原告分期缴清房款后,被告应于201153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。

合同签订后,原告如约向被告交纳了全部房款并应要求另外交纳了税费28920元(大写贰万捌仟玖佰贰拾元整),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。2011711日,原告通过律师函向被告发出退房通知,被告至今未予理睬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捌条的规定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求依法裁决,准其所请。

此致

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

具状人:

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

附:1、本诉状副本1份;

2、证据2套。

撤诉申请书

申请人:(略)

被申请人:××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

住址:海南省万宁×××大酒店30

法定代表人:李×国,总经理。

撤诉请求与理由:

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向贵院起诉,贵院于2011729日依法受理,案号为(2011)万民初字第612号。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14条规定,特申请撤回起诉,请予批准。

此致

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

申请人:

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

退费申请书

申请人:(略)

申请事项:退费

申请理由:申请人在诉××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预交诉讼费12271元。贵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三日下达了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(2011)万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裁定书,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。根据该裁定,贵院应退回申请人案件受理费6135.5元,故提出此申请。

此致

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

申请人:

0一一年九月十日

附:1、裁定书复印件1份;

2、收据原件1份;

3、身份证复印件1份;

4、授权委托书1份。

以上内容由李大兴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大兴律师咨询。
李大兴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685好评数17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咨询解答快
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4楼
138-7669-5316
在线咨询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大兴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601*********963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咨询电话:
    138-7669-5316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4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