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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建迷信害死人 死缓有期罚分明
来源:李大兴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8-03
浏览量:1118

封建迷信害死人 死缓有期罚分明
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
案情
起诉书指控:2012年6月8日上午,被告人胡A雇请同村的“法师”高A为其母亲陈**“治病”。当日中午,陈**三个儿子胡A、胡B、胡C请“法师”高A、高B、周**和高C在家吃饭。当日15时许,高A、高B、周**开始为陈**“念咒施法”,先要求陈**饮下了大量白酒,在陈**无法继续饮酒的情况下,高A要求胡A、胡C、胡B等人将陈**按坐在凳子上,强行给其灌酒,陈**被灌酒后出现昏迷休克,高A、高B、周**等人继续对陈**“施法”,叫其“将鬼吐出来”。陈**没有反应,高A、高B、周**、胡C等人便用手掌、拳头、拖鞋击打陈**面部,高B还用木棍击打陈**胸腹部数棍。高A等人采取上述手段持续对陈**“施法”,当日18时许,见陈**仍没有反应后,被告人高A称陈**“被鬼附身”,遂跟在场的人提议将被害人陈**接到村里的墓地里掩埋,以免祸害家人及村里人,被告人高B、周**、胡A、胡C、胡B、高C、高某侠听后表示同意。随即被告人高A、周**、胡A、胡C、胡B、高C、高某侠等人将被害人陈**拉到村里的墓地,到了墓地后,被告人高A提议将陈**用火焚烧后再掩埋,周**、胡A、胡B、胡C、高C、高某侠表示同意。遂被告人周A、周**、胡A、胡B、胡C、高C、高某侠将被害人陈**放置到现场挖的墓坑中,在被害人陈**身体上面堆放木柴,并浇上汽油、柴油放火焚烧,之后将被害人的尸体掩埋。经法医学鉴定:被害人陈**系生前被火焚烧导致休克合并窒息死亡。
特别说明
1、该案的被告人均是黎族,封建迷信在广大黎族同胞中广有市场,对其危害认识不深。
2、该案的被告人都是乡里乡亲,大多还是至亲的亲属关系,其中就包括被害人的三个儿子,一个女婿,一个外孙子。
3、被告人都读书不多,文化不高,学历很低,要么小学毕业,要么初中就辍学,对事物的认识能力极为有限。
4、所有被告人都家境贫寒,缺乏经济能力,没有聘请律师,只得由法院依法通知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。
办案体会
本案虽是法律援助的案件,但律师们都尽心尽责,充分体现了律师的执业操守和社会责任。律师们及时提供了家属的谅解书,这才让首犯保住了性命。律师们依据事实和法律,为其他的被告人作罪轻辩护(两个法律工作者作无罪辩护,未被采纳),分别获得了有期徒刑十一年、十年、八年、六年、四年和缓刑的轻判。作为第三被告周**的辩护人,判决被列在第四位,只轻判十年。虽然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,但我并不感到轻松,心中反而好像压了一块沉重的石头。可以说,该案是本律师执业以来,感到尤为痛心的。一是痛心于被害人死得太过悲惨;二是痛心于加害人竟都是被害人的至亲,且是以爱和孝的名义进行的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,封建迷信在一些地区还如此盛行,这不得不让我们深思。迷信往往和愚昧结伴而行,而这一切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经济的落后。只有经济搞上去了,教育得到普及,文化得到传播,人们的素质全面提高了,此类悲剧才不会重演。改造和发展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,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,任重而道远。
附:1、辩护词;
2、判决书。
辩 护 词
审判长、审判员:
我是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,受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,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,担任周**的辩护人。接受指派后,我查阅了案卷,会见了被告人,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,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。下面,我根据事实和法律,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
一、周**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
本案涉嫌故意杀人,被告人以驱鬼治病为名,非法地剥夺了被害
人陈**的生命。在这起犯罪行为中,起主要和决定作用的是高A。高A是“法师”,是“师傅”,从接受徒弟胡A的雇请,到灌酒、击打被害人、决定埋葬并焚烧被害人都是高A说了算。对这一点,高A本人多次供认不讳,其他同案被告人和证人也都有着类似的供述和陈述。除高A外,另一个起主要作用的就是高B。主要表现在周**说被害人身上已经没有妖气后,高B仍坚持认为还有,这样使得对被害人的加害得以继续进行,进而产生了死亡的严重后果。高B为了逼出被害人身上所谓的妖气,甚至还动用木棍进行击打,手段更为残忍。除了高A和高B兄弟俩外,死者的三个儿子特别是胡A更难辞其咎,他们一是愚昧无知,笃信封建迷信,主动雇请“法师”驱鬼治病;二是听信高A的蛊惑,为了他们自己的性命,同意拿母亲的生命作交换,致母亲于死地。如果没有他们的同意和亲自参与,高A等人也不会要了他们母亲的性命。相对于上述人等,周**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。特别值得提及的是两个细节:一个是周**在被害人被灌酒后高A要求查看的时候,说被害人身上已经没有妖气了。如果高A等听信周**的说法,就此罢手,就不会发生后来的事情。另一个细节是周**在被害人昏迷后,把了被害人的脉,说人还活着。如果高A等人此时罢手,送被害人就医,也不会发生后来的事情。
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:周**在整个犯罪行为中,相对于高A、高B、胡A、胡C、胡B等人来讲,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,主观恶性较小。
二、周**主动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并有悔改表现
本案发生后,周**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前
后几次供述一致,在今天的庭审中也没有翻供。从这些供述来看,周**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意。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,周**就说“我意识到我真的错了”(P141)。在第二次讯问时,周**又说:“后悔,这件事好像做梦一样,我感觉到我错了”(P144)。在第三次的讯问中,周**真诚地说“我现在知道我做错了,非常后悔”(P148)。在今天的庭审中,周**也表达了同样的悔意,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,并表示认罪服罚。
周**是一年仅二十多岁的年轻人,平时表现尚好,凭劳动打工
赚钱,没有前科劣迹,属于初犯、偶犯,因一时糊涂,才一失足成千古恨。
三、周**更是封建迷信的受害者
本案的发生,是一场极大的悲剧。这场悲剧的根源,是封建迷信。
从本案可以看出,不管是受害人、致害人,还是旁观的群众,都受封建迷信的毒害甚深。人们有了病不是想着去医院治疗,而是去请所谓的法师。祖祖辈辈这样形成的封建传统,即害了受害人,也害了致害人,更害了整个社会。周**从被高A收为徒弟,到协助高A为人治病,都以为是在斩妖除魔,行善事。周**的主观恶性并不深,只是受了封建迷信的毒害,其实际上也是一个封建迷信的受害者。
总之,周**由于愚昧无知,中了封建迷信的毒,并受他人蛊惑,干起了法师的勾当,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。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,周**只是听命于人,相对于其他几个同案犯,起的作用相对较小,且能自动认罪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系初犯,属一时糊涂,主观恶性并不深,请求法院量刑时给其一条生路,从轻判处。
辩护人:李大兴
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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