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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时冲动推骂警察 妨害公务判处缓刑
来源:李大兴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3-12
浏览量:548

一时冲动推骂警察 妨害公务判处缓刑

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

一、基本案情

2018128315分许,海口市公安局海某路派出所的民警接市局110指挥中心警情称,在海口市美兰区椰林路来某鱼庄有噪音扰民现象。海某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到达现场,现场劝阻划拳的被告人张某奇和姚某冰。张和姚对民警的劝阻毫不配合,并辱骂民警,遂民警准备将张和姚带回派出所处理时,张和姚极度不配合。张用手抓住民警的衣领,并来回推拽,导致出警民警的警服破损,脖子皮肤被抓伤,而姚极力阻拦民警将张带离。出警的民警在呼叫增援警力到场后,姚继续阻拦民警执行公务,在民警的强制下才将张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。而姚是于20181281035分许自行到海某路派出所接受调查。

二、辩护思路

此事本可大可小,却由治安上升到了刑事,因民警气不忿,较起了真,以致闹到了法庭上。犯罪是成立的,没法脱罪。考虑到被告人的非公职身份,只要不蹲监就万幸了,只有认罪认罚才能达到这个效果,能够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。

三、办案过程

辩护人是在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之后,才接受被告人张某奇委托的。开庭当天早晨,当事人告诉我,另一个被告人姚某冰准备作无罪辩护。辩护人不以为然,坚持罪轻辩护,并说服了当事人,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配合。

被告人姚某冰和其辩护人果然作的是无罪辩护,首先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。其所谓的非法证据是其口供非本人所说,尽管承认签字摁印,但签之前没让其看也没念给他听。为了证实其观点,当庭提出了调取现场录相的要求。审判长只得宣布休庭,择期再次开庭。

过了一段时间,第二次庭审。公诉人说没有调取到现场视频,因为保存的时间有限,已被删除。所谓的非法证据法庭不予排除,其实排除与否意义不大。法庭征求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,问其是否还坚持无罪辩护。二人完全不审时度势,仍然坚持己见,一意孤行。

四、案件结果

判决结果有点出乎意料,本来罪轻的姚某冰却比张某奇判得要重得多,虽都是六个月的有期徒刑,但姚判的是实刑,张却是缓刑。一个要被收监羁押,一个却能在外逍遥自在,真是天壤之别!


附:辩护词

张某奇涉嫌妨害公务罪辩护词

一、被告人张某奇在酒精的作用下没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,属激

情犯罪

本案的起因是一件小事,半夜喝酒划拳扰民被投诉,民警依法出

警,进行劝说和制止。在这种情况下,本该不会发生什么事,充其量不过是一件治安管理事件,未曾想却发展成了刑事案件。之所以如此,是因为被告人张某奇在当时的情况下,由于喝了几杯酒,又爱虚荣、好面子,不愿意在朋友面前低头,就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,强出头,使事情逐渐向不好的方向发展,以至最终导致犯罪。这种结果,连被告人自己都是始料未及的。这样的犯罪行为,没有预谋,只是在冲动情况下才意外实施的,正所谓“冲动是魔鬼”,这种激情犯罪和其他犯罪比较起来,其主观恶性小,就是再好的人,也有可能因一时没有把控好情绪,一失足成千古恨,做出犯罪行为。

二、被告人张某奇的犯罪情节轻微,社会影响并不大

从本案的犯罪情节看,只是爆粗口,说了些虚张声势的狠话,再就是因为不愿意被民警带去派出所就与其发生了拉扯、拖拽。至于起诉书所说的民警“脖子皮肤被抓伤”,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,既没有医院诊断记录,也没有相关的图像和视频。有的只是民警刘某林本人的一处陈述:“我的身体也没有受到大的伤害,但也有一些小抓伤”。在刑事案件里,仅凭这样的陈述,是不能认定“被抓伤”的。由此看来,相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所规定的“以暴力、威胁方法(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)”的情形来看,被告人所使用的暴力、威胁都是轻微的,也就是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。正因为如此,当初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捕的时候,检察机关没有批准。公安机关也因之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。再说,犯罪行为发生在深夜,知道的人少,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小。因此,被告人张某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。

三、被告人张某奇认罪悔罪、没有前科劣迹

被告人张某奇当庭认罪悔罪,态度好,表示愿意接受此次惨痛的教训,永不再犯。除此之外,张某奇一向是个奉公守法的人,从内地湖北来到海南几十年,凭自己的本事拼搏,靠劳动挣饭吃,确实有诸多不易,或多或少也为海南的发展尽了自己的一份力,从来没有干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,没有任何前科劣迹。

综上所述,被告人张某奇虽由于一时冲动,铸下大错,构成了妨

害公务罪,但其犯罪情节轻微,且属激情犯罪,愿意认罪悔罪,又没有前科劣迹,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,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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